毛毛樣腦血管疾病患者入院後死亡院方判賠6,625萬日圓(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3/02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原告X、Y為患者A(7歲女童)之父母,患者A因劇烈頭痛、嘔吐等症狀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毛毛樣腦血管疾病(Moyamoya disease,以下簡稱MMD,為小兒罕見疾病),兩週後患者A因廣泛性腦梗塞死亡。原告X、Y主張被告醫院之醫師們未針對患者A因MMD導致之水腦症、顱內壓升高症狀,及時進行腦室引流手術等處置,於患者A之急性期管理有疏失;又於患者A之痙攣發作之際未盡快投與藥物,放任患者A持續14小時處於痙攣發作狀態,有注意義務之違反,且與患者A之死亡間存在因果關係,對院方基於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使用者責任)提起告訴。

MMD 是一種慢性進行性腦血管閉塞疾病,係因顱內大血管閉塞導致小血管代償性雜亂生長,異常毛細血管長成一團而形成煙霧狀,故亦稱「煙霧病」。一般初次發病的病型大致可分為出血型和缺血型(梗塞型),10歲以下兒童以缺血型(梗塞型)、癲癇症狀占多數。水腦症是指腦脊髓液不正常的堆積在腦部,會造成顱內壓升高,若嚴重可能會造成腦室壁穿破的情況,必須進行引流手術。

患者A於2011年10月18日9時開始出現頭痛症狀,至當日16時前因劇烈頭痛跌倒兩次,並有嘔吐及意識模糊的情況,被送至被告醫院急診,由腦神經外科B醫師擔任其主治醫師。當日17時多進行CT檢查,診斷為右側基底核背側腦出血,穿破腦室壁。18時入住加護病房進行3D之CT造影檢查,放射科醫師診斷為疑似MMD。B醫師對原告說明病因疑為MMD,若嚴重腦出血可能導致水腦症,必須進行引流手術,並告知原告可能之後遺症。患者A於當晚嘔吐三次,且持續出現意識障礙、右上下肢不自主運動等症狀,故於22時再次進行CT檢查,放射科醫師判讀影像後認為腦室未持續擴大,腦出血無顯著變化,B醫師確認檢查結果後判斷「無水腦症,持續症狀觀察」。

10月19日10時進行MRI、MRA、CT檢查,放射科醫師明確指出右大腦半卵圓球中心、右尾狀核、右視丘內側出現新的梗塞;但腦出血無顯著變化,未見腦室擴大,腦中心稍微偏左側。B醫師認為「出血及梗塞皆有緩和,亦無水腦症」,投藥Radicut及Glycereb,採取保守治療。同日14時,患者A被轉至一般病房。

10月23日17時,患者A以雙腳拍打床邊圍欄、呈現雙眼放空之狀態, 不斷說: 「好熱⋯⋯ 好熱⋯⋯ 我的腳好熱⋯⋯」,之後持續出現拍打雙腳、無法集中視線、閉目不動的狀態。

10月24日凌晨0時45分左右護理師請值班C醫師進行診察,但直到同日早上7時45分D醫師投與抗痙攣藥物為止,期間(即10月24日0時30分至7時45分)都未有醫師進行診察。上午11時B醫師進行CT檢查,結果發現腦梗塞的範圍擴大且出現後腦血管痙攣,但B醫師仍於病歷上記載「無明確水腦症」,診斷「腦出血及腦梗塞皆無顯著變化」。

10月24日15時B醫師進行緊急開腦減壓手術,患者A於10月31日死亡。

二、原告主張

被告醫院醫師遲至10月23日17時前,均未針對患者A之水腦症、顱內壓升高等症狀採取腦部引流等適當處置,於急性期管理有疏失,導致患者A病情惡化至痙攣發作、腦腫脹,最終因廣泛性腦梗塞死亡。

三、判決經過

2017年8月2日名古屋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醫院必須支付原告X、Y各33,126,573日圓,共約6,625萬日圓之賠償金......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17期:職業災害之判定與職業病防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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