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舊「優生保護法」北海道訴訟(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11/29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曾接受過日本舊「優生保護法」(1948∼1996年,下稱舊法)中 「優生手術(絕育手術)」的受害者們,從2018年5月起陸續於全國各地提起國賠訴訟。最先判決出爐的是仙台地院(2019年5月28日)雖裁定舊法違憲,但卻以超過20年的法律追溯期為由,駁回賠償要求。本件原告們主張舊法明顯違反憲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4條及第36條等,但國會議員及厚生勞動大臣從立法後至1996年該法更名間,卻從未提出任何修法要求及有關被害者救濟之措施,厚生勞動大臣也未勸導不應實施優生手術,以上消極之不作為已構成違法,要求國家支付1,925萬日圓的損害賠償金。

舊法立法背景為二戰後日本政府亟欲加速復甦,基於優生學概念,只要本人或配偶患有遺傳性精神疾病、身體疾患或畸形,只要醫師認為有必要即可強制進行優生手術。條文中雖規定「需經本人或配偶同意」,但「精神疾病者不在此限」(舊法第3條第1項);又「若因身體或經濟因素可能導致繼續懷孕或分娩對母體產生危害,在本人患有精神疾病或智能障礙的情況,只要配偶同意即視為本人同意,可執行人工流產手術」(舊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事實上,有許多受害者並非罹患遺傳性疾病,只是因為可見的身體殘疾就被冠上莫須有的病名而被迫結紮,也有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佳遭民眾通報地方政府後被強制帶往醫院的受害者。全日本大約有1.6萬人受害者,其中又以北海道人數最多。

舊法直到1996年才修法並更名為「母體保護法」,刪除優生學思想之文字,並將法條中的優生手術更正為「避孕手術」。2019年4月24日,日本參議院通過了舊法的救濟法案,首相向受害者道歉,並支付每名受害者320萬日圓的一次性賠償金。

二、原告主張

原告A自小被收養為養女,嬰幼兒期因高燒導致智能障礙,與原告B結婚後於1981年懷孕,與弟媳C一家人同樣住在養父母家附近。原告夫妻主張,當初是C以A有智能障礙為由,逼迫B簽署優生手術同意書,並帶A前往醫院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嗣後,A就再也未懷孕。本件爭點包括A在接受人工流產之際是否同時接受了絕育的優生手術、A的人工流產手術是否是在舊法下實施的,以及國會議員及厚生勞動大臣是否怠於執行職務及損害賠償金額等。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7期:新醫療時代的生與死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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