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107 (57期)

202107 (57期)

202107 (57期) 企劃導讀

新醫療時代的生與死

藉由藥物主動終結生命的安樂死,於臺灣社會之容許性多年來肯否爭議不斷,反對者認為生命價值神聖不可侵犯,倘若准予安樂死,易助長制度濫用之弊端,況且醫療技術進步迅速,如允患者安樂死,縱未來解方問世亦難反悔;持支持意見者則著重在生命自主的概念,人應當有權選擇自己的命運,勇於面臨生命的終結乃尊嚴的具體表現,且確定權利之有無與權利濫用係屬二事,或可採相應之配套措施確保選擇之權利得以正常運作。

知名體育主播傅達仁生前飽受胰臟癌之苦,屢經治療未果,後決定赴瑞士進行安樂死,該起事件始末震驚了我國社會。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到病人自主權利法之施行,反映的是國人對於善終的期待,而真摯的決定尚須以充分的認識作為前提,為使民眾有效掌握主動安樂死、協助自殺與拒絕醫療之差異。本期爰以安樂死(或稱尊嚴死)在臺灣之容許性作為企劃核心,偕讀者依序剖析安樂死的法理學解析、病人的最佳利益、協助死亡行為於我國刑法上之評價,滑坡效應於修法之影響,以及大陸比較法經驗作為借鏡,盼能回應社會需求,構築生命倫理價值的細緻光譜。

什麼是安樂死?安樂死如何可能?臺北商業大學通識教育中心陳閔翔助理教授於「從自主到尊嚴:德沃金安樂死法理學析論」一文中指出美國法哲學家德沃金將「醫生協助自殺」的安樂死,分成意識清楚、植物人和阿茲海默症末期病人三種類別,並以自主權、慈善權和尊嚴權不同權利立論,來揭示自主性、最佳權益、神聖性三種安樂死道德論證的差異,進而揭示我們如何看待生命整體價值。

雖然我國法制上已經有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這二部相關法律的實施,但是國內外的案例,卻凸顯出二個嚴肅的法律問題:一、在保障病人的尊嚴善終權益上,現行法制仍未完備;二、光是讓病人活下,形式上延續其生命,未必就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東海大學法律學院醫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黃啟禎教授於「從善終的觀點談病人之最佳利益」一文擬從善終(權)的觀點探討病人之最佳利益,並以此建議我國應進一步推動可以積極幫助病人尊嚴善終的立法。

醫師符合病人實際意願或推測意願的消極死亡協助,本質上是讓病人死於疾病的自然死,自非刑法意義的「殺人」或「自殺」。成功大學法律系許澤天教授於「消極死亡協助與幫助自殺之刑法問題及對策」一文指出死亡協助可能是在構成要件層次排除醫師的保證人地位,或阻卻外觀上依然符合殺人行為的中斷醫療違法性,而不受限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規定。在推測意願上須要求較高的證明,以免他人僭越病人自主,而過度侵害正需國家保護的病人生命。至於刑法第275條第2項的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縱使無法廢除,也應加以修法限制其範圍,而讓陷於生命困境的病人可藉由他人協助結束其生命。

雖然臺灣已有《安寧緩和條例》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但是安樂死合法化仍多次提出,甚至已經進入立法院立法程序。長庚紀念醫院心臟外科林萍章教授於「安寧緩和醫療的滑坡效應」一文指出滑坡效應在歷次《安寧緩和條例》修法及《病人自主權利法》立法過程發威,進而影響安樂死立法。要小心的是,可能從安樂死進一步滑坡至自殺浮濫、醫學研發經費緊縮,將要危及人類的生存。走法律鋼索的醫師要特別小心,糾紛及訴訟不會少,尤其是不在現場的其他家屬會提告。甚至病人配偶都簽屬「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了,醫師仍然被告。

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均對安樂死持否定態度的情況下,在明確尊嚴死應有意涵的基礎上,制定尊嚴死法律,則彰顯了法律對臨終病患人格尊嚴的尊重。哈爾濱醫科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霍原副教授於「中國民法典視角下尊嚴死的概念界定、權利屬性和立法模式」一文指出大陸《民法典》第1002條的生命尊嚴條款,揭示了自然人尊嚴死權利的法律屬性,在解釋論的視角下,完全可以作為尊嚴死立法的民法規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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