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勞工強制接種COVID-19疫苗案(一)(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2/12/14

編輯部

案號:

[21a244] 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et al., v. Department of Lab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et al.

[21A247] Ohio, et al., v. Department of Lab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 et al.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職業安全與衛生法」( the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於勞工部下設立職業安全與衛生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由部長監督之;其任務乃確保職業安全,即「安全且衛生的工作條件」,並執行由部長發布之「職業安全與衛生準則」(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Standards)。該準則必須是「為提供就業安全或衛生而合理、必要或適當」,且須經嚴格的程序為訂定,包含通知、評論與公開聽證之機會。職業安全與衛生法也規定「緊急暫行準則」(emergency temporary standards),刊登在聯邦公報上後即可生效,而無須經嚴格程序。然而勞工部長必須證明:(一)勞工因接觸有毒或有害身體或來自新危害(new hazards)之物質或製劑(agents),而面臨嚴重危險(grave danger);(二)為保護勞工受此危險,緊急準則是有必要的。

2021年9月9日,拜登總統公布一項新計畫,要求更多的美國人接種疫苗;其中,勞工部訂定緊急規則(emergency rule),要求擁有100名以上勞工的僱主,應確保其勞工完全接種疫苗,或每週至少一次篩檢陰性。該規則之目的在於提高全美企業的疫苗接種率;並預計與其他草案共同施行,要求約1億名美國人接種疫苗。


2個月後,勞工部發布該緊急準則,並規定「全時遠程工作」或「完全戶外工作」的勞工能豁免(exemptions)接種疫苗之要求;然而,這種豁免實際上相當狹義且縹緲,據統計只有9%的園藝師或場地管理員(groundskeepers)能夠豁免。何況這項準則並未根據行業或接觸COVID-19之風險進行分類,致使大多數的救生員(lifeguards)與巡線工(linemen),與醫護人員(medics)、肉類包裝工(meat-packers)受相同的規範。OSHA統計約有8420萬的勞工受此命令(mandate,下稱系爭命令)規範。系爭命令要求雇主必須制定、實施與執行法定接種疫苗政策;雇主應查核每個勞工的接種情況,並留存相關證明。系爭命令也例外允許雇主,對未接種疫苗之勞工,可以要求其每週篩檢並於工作時配戴口罩。系爭命令也排除了各州法律的適用。若雇主違反該規則,將面臨鉅額的罰款。


二、判決經過

OSHA於2021年11月5日發布系爭命令後,包含州政府、企業、貿易團體與非營利組織等數十名當事人聲請司法審查(petitions for review),至少每一地區之上訴法院都有一份聲請。第五巡迴上訴法院率先中止系爭命令,該案當事人BST控股公司主張,系爭命令超出OSHA的法定職權;在缺乏國會明確授權下,將有牴觸權力分立的問題;況且系爭命令並未針對不能類型的勞工與工作場所的風險,進行適當的分類與調整。


嗣後,相關案件合併由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審理,多數聲請人請求全院庭審進行初步聽證(initial hearing en banc),而OSHA則要求廢棄第五巡迴法院的中止令。第六巡迴上訴法院以8比8票數,否決全院庭審的請求;贊同全院庭審之首席法官認為,勞工部長的行政權力應該有明確的立法支持,而本案欠缺這種基礎。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之合議庭(panel)則撤銷第五巡迴法院之裁判,其認為OSHA的命令可能符合其機構的憲法與制定法上的職權。


隨後各當事人續向最高法院請求中止OSHA之命令,最高法院受理後合併全國獨立企業聯合會與俄亥俄州二案。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7期:揠「苗」助長?——懸而未決的接種疫苗爭議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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