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pofol輸注症候群醫療過失事案(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01/30

黃浥昕 編譯

平成28年第(ワ)44122號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令和3年6月24日 東京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患者C(當時2歲10個月)於2014年間於東京女子醫科大學附設醫院接受頸部淋巴管瘤注射硬化劑Picibanil(OK-432)治療,在ICU接受術後管理3天後因橫紋肌溶解症、高CK血症、心律不整、心功能不全、乳酸血症併發酸中毒死亡。原告A、B為C繼承人,主張因醫師們過量投與麻醉劑Propofol,其以小兒人工呼吸管理過程為禁忌症,因此引發Propofol輸注症候群(Propofol related infusion syndrome, PRIS)導致C死亡,對多位醫師們提起告訴。

本件主要爭點為執刀的耳鼻喉科醫師們是否善盡術前說明義務(爭點一),麻醉科醫師們於術後鎮靜劑的選擇、使用量及使用時間上是否存在過失(爭點二)與因果關係。


二、相關事證

本件由第三者組成醫療事故調查委員會,針對院方所提出的報告書進行檢討,於2015年2月作成「東京女子醫科大學附設醫院『頸部淋巴管瘤術後死亡調查報告書』」,概要如下:


(一)C的直接死因為PRIS,其誘因為長時間且大量投與Propofol造成。


(二)即使是禁忌藥物,如果有醫學上的合理目的,還是可以基於醫師的裁量下使用,本件對C的Propofol給藥是否存在「醫學上的合理目的」仍存在疑問,在這種情況下使用禁忌藥物時,必須對患者及家屬作出充分解釋並得到同意。此外,還必須強化監測系統、並於病歷中有詳細紀錄,以避免因使用禁忌藥物而預期會發生的不良事件。但醫院在這方面做得並不充分。


(三)ICU在處置上有以下問題:
 1.選擇使用Propofol時,醫療團隊沒有充分考慮使用禁忌藥物時的劑量和給藥時間。
 2.沒有充分認知到文獻中對於Propofol的劑量和給藥方式存在危險性的示警。
 3.因延遲拔管而延長給藥時間之際,未針對是否更換麻醉劑等術後管理措施再度檢討,而持續投與高劑量的Propofol長達4天。
 4.對長時間且大量投與Propofol產生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對風險考慮不夠。
 5.未加強監測系統以避免因使用Propofol而預期會發生的不良事件,導致在C出現負T波、心電圖異常、生化數據異常、尿液異常等問題時未採取任何應變措施,以致C心跳停止。


根據上述報告書,厚生勞動省於2015年5月取消本件醫院的「特定機能醫院認證」。


三、判決經過

東京地方法院(2021年6月24日)判決,被告醫師們應給付原告A共31,354,054日圓、原告B共29,314,054日圓的損害賠償金。因2015年9月醫院(學校法人)已向東京法務局以託管金的形式支付原告A、B各約5,000萬日圓的賠償金,因判賠金額未超過託管金金額,被告們所負之債務即告消滅。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2期:在疫情風暴下重建保險制度之原則與定位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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