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腫瘤栓塞術致死二審逆轉判賠(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3/01/16

黃浥昕 編譯

平成31年第()83號損害賠償請求控訴事件
令和3年2月24日 広島高等裁判所 その他 広島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患者X於2013年間因輕度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於被告Y開設之醫院接受腦腫瘤栓塞手術,術中疑因白金線圈刺穿左側腦腫瘤,致X腦血管再度破裂而死亡。遺屬們主張Y違反說明義務及手術上之注意義務,要求Y賠償X之夫3,600萬日圓、兩名子女各1,750萬日圓、雙親各220萬日圓。


本件爭點為醫師於術前對「若術中產生動脈瘤破裂,就算進行開顱手術也可能來不及救命」、「X的動脈瘤在形狀、部位及手術上的困難度為高」此兩點之告知說明、充填線圈的手術是否符合醫療水準、因果關係與賠償金額。


腦腫瘤的手術有「開顱夾閉」及「微創栓塞」兩種,前者是切開腦部用夾子將動脈瘤夾閉;後者為微創手術,從股動脈插入導管進入腦部動脈瘤,以導管釋放白金線圈填滿瘤內空間,以阻絕血液進入動脈瘤內部。白金線圈插入後須在腫瘤內部形成一個近似圓形的框架(frame),大致可分三階段:塑型(framing)→填充線圈(filling)→栓塞(closing)。在最後階段需充填入更為細小的線圈。線圈可促使動脈瘤內部形成血栓,防止再度破裂。


X的腫瘤位於前交通動脈,有分葉及腦血管攣縮現象。手術說明書記載「合併腦血管攣縮的情況採取夾閉術易產生腦梗塞,在考慮腫瘤大小、形狀及位置後認為栓塞術為首選」。手術時使用雙頭導管,導管從右內頸動脈進入前大腦動脈後分別插入腫瘤左、右葉,再依序填入口徑不一的線圈。在左葉填入三段線圈後,X主訴強烈頭痛,腦血管造影顯示左葉的頸部再度破裂出血。投與Protamine 30mg後又追加填入四段線圈,雖然讓左側破裂部分止血,但內頸動脈產生阻塞,進行血栓吸引後仍有一部分的血栓移動至中大腦動脈。在投與五次6萬單位的血栓溶解劑Urokinase後,終於再度開通中大腦動脈及主動脈,結束手術。


X於術後呈現昏迷,腦血腫,腦壓上升,於數日後死亡,死因為腦動脈瘤破裂導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


二、原告主張

在X死亡後,Y面對遺屬們「不記得有被告知動脈瘤有分葉」的質問,回答:「或許沒說過有左葉的事。無論左葉或右葉,在當時選擇夾閉或栓塞都是可行的,主要是因為栓塞所需的時間比較短才選擇栓塞。」對於「您是開顱專門的醫師,當下難道不能馬上實施嗎?」Y回答:「開顱手術從麻醉開始最少要兩小時,動脈瘤再度破裂導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時的情況是分秒必爭,即時有生命危險,因此沒辦法採取開顱手術。當然,我可能有說過若無法進行栓塞時,會改用開顱手術。」


原告們因而主張,當初是聽從醫師建議才選擇栓塞術,完全不知道若栓塞過程若血管再度破裂,將無法應對,如果當初知道有破裂危險,就不會同意。


三、判決經過

一審廣島地方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廣島高院(2021年3月24日)判決被告須賠償。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71期:只求枝葉代代湠——綜論全民健保之永續性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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