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刺青是否屬於醫療行為之爭(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2/12/26

黃浥昕 編譯

平成29年(う)第1117號 師法違反被告事件
平成30年11月14日 大阪高等裁判所 破棄自判
大阪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自從厚生勞動省於2001年規定「利用針頭將色素注入皮膚」屬於醫療行為,違者可依醫師法第31條判處3年監禁或最高100萬日圓的罰金,讓許多刺青師陸續遭到罰款。被告刺青師即於2015年,在開設於大阪的刺青店內,遭警方以違反醫師法第17條「非醫師身分不得執行醫療行為」罰款30萬日圓,嗣後被告不服而提起訴訟。本件爭點為醫師法第17條中「醫療行為」的內容、意義及判斷方法;刺青是否屬於「醫療行為」;以及刺青行為若適用醫師法第17條,是否違反憲法第13條之職業選擇自由。


二、一審判斷

被告所進行的刺青術是以尖端帶有色素的針,連續多次刺入皮膚中的真皮部分,將色素注入真皮內。是以,刺青術不可避免地損害皮膚表面角質層的防禦功能,並破壞真皮中的微血管網,導致出血而容易有細菌、病毒侵入感染。接受刺青者將承受刺青所引起的各種皮膚病之風險,很明顯地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衛生保健上之危害,因此施行刺青術者必須擁有醫學知識和技能。此行為有造成人體健康危害的風險,故應被視為「醫療行為」,必須由醫師進行。


雖然醫師法第17條對刺青業者產生了營業上的限制,但這是為了使國民避免衛生保健上之危害,即為了保護公眾利益而採取的必要及合理的措施。目前對刺青業者的營業內容等法律規定尚未充分,故除了要求刺青師取得醫師執照外,並無其他較緩和的手段以達成上述保障國民健康之目的;雖然接受刺青者有透過刺青表達個人思想、情感等的自由,但為了公眾福祉,也只能透過醫師法第17條來規範刺青行為。故本件行為適用醫師法第17條,並未違憲。


三、判決經過

大阪地方法院判處罰款15萬日圓,大阪高等法院(2018年11月14日)改判決無罪。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69期:子不語——談醫事人員之保密義務與倫理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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