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浥昕 編譯
平成11(ワ)年第18965號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平成14年5月20日 東京地方裁判所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產婦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A醫師接生,因胎盤早期剝離,造成新生兒原告X3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X1、產婦夫原告X2及X3,以醫師延誤診斷及延遲進行剖腹產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X1於1998年4月開始於被告醫院就診,並服用安胎藥(Ritodrine)。X1於1998年5月26日(懷孕35週5天)分娩當日的病狀和主治A醫師的醫療處置如表1。根據出生後隔日進行的胎盤病理組織診斷,確認X1發生了胎盤早期剝離。X3目前仍因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需要他人全面協助進行進食、排泄、體位轉換等日常生活活動。
二、原告主張與爭點
原告主張有三:(一)到院後未能立即使用分娩監測裝置等來測量胎兒心跳是否有過失?(二)在確認胎兒心跳緩慢時,未能立即決定執行剖腹產手術是否有過失?(三)投與安胎藥是否合適,是否使胎盤早期剝離的病情惡化?
三、判決經過
東京地方法院(2002年5月20日)判決,Y須支付原告X3共660萬日圓的賠償金(含600萬日圓的慰問金、60萬日圓律師費)以及自1998年5月26日分娩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貳、判旨
一、判決理由
(一)A醫師在開始檢查時未立即監測胎兒心跳數,有過失
X1原本就有高血壓傾向,分娩當日早上4時左右開始感到下腹部胎盤附近疼痛,即使服用安胎藥也未能緩解,反而感到噁心並嘔吐。此外,前往被告醫院時,X1在X2陪同下坐輪椅進入診間,整個人蜷曲並主訴劇烈的下腹部疼痛,面色蒼白、四肢冰冷、腹部非常硬,上述這些症狀皆與胎盤早期剝離的初發症狀相符。A醫師在X1到院前已和其通過電話,對症狀有初步了解,因此在7時10分左右實際檢查了下腹疼痛和腹部硬度等症狀後,考慮到胎盤早期剝離的可能性,應立即開始測量胎兒心跳,以確認胎兒是否陷入缺氧狀態。
然而,A醫師卻優先進行生命徵象測量和婦科檢查等一般性檢查,直到7時20分左右才指示助產士安裝分娩監測裝置。又,在助產士未能成功安裝分娩監測裝置後,連A醫師自己也無法確定胎兒的心臟位置,直到7時30分左右才透過超音波檢查確認胎兒心率。依鑑定意見,A醫師應該與助產士同時進行檢查或嘗試安裝分娩監測裝置,而不僅是優先進行一般性檢查。此外,若使用多普勒儀器監測胎心音,也可以在不需要X1仰臥的情況下測量到胎兒心跳。
因此,A醫師於檢查開始的早上7時10分左右,就應懷疑X1為胎盤早期剝離,並立即監測胎兒心跳,但他未能履行此一義務......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88期:醫療器材管理法制與商品責任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