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刑事法】氣喘病患健檢服用Inderal案(學習式判解評析)

文章發表:2026/06/22

變更自訴法條

王乃彥、吳志正、廖建瑜、姚念慈

壹、事實概要

本案被害人於2008年9月18日至F醫院保康健檢中心,接受心臟冠狀動脈64切面電腦斷層掃描等檢查。陪同前往的家屬,雖於同中心提供之「放射線科使用非離子顯影劑說明及自付差額同意書」之病史欄,勾選氣喘項目,又在「醫學影像中心健康檢查紀錄」勾選並加註自幼患有氣喘,護理人員仍因被害人之心跳數值偏高超過每分鐘70下,無法進行電腦斷層檢查,而使其服用同醫院放射科主任醫師預先開立禁忌症之一為氣喘的Inderal(恩特來錠)藥物10公絲,致使被害人氣喘發作,雖送急診室經醫師施以氧氣面罩及支氣管擴張劑治療、插管治療,仍因急性心肺衰竭而死。

被害人之家屬為此對F醫院院長、健檢中心主治醫師、放射科主任醫師、急診科醫師及護理人員,就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2項)提起自訴;對出具死亡證明書之加護病房主任,就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5條)提起自訴。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201703 (5期):藥事風險管理—用藥安全與救濟  閱讀全文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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