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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原告私人醫療法人X計畫在香川縣觀音寺市開設新醫院,向被告Y香川縣健康福祉部醫務國保科提出醫院設立申請。然而,Y並未批准X之申請,而是基於醫療法第30條第7項之權限,先於1997年12月8日發出醫院設立中止之勸告(簡稱「本
2020/12/11
本事件之原告A係一醫療法人,原告B係該醫療法人所開立之K診所的院長,並同時擔任醫師工作,因對部分再診患者在未看診的情況下就進行物理治療,卻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申報再診費、以低報高的方式申請診療費用、誘導患者至特定保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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