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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本件為藥局開設者即原告,要求厚生勞動省(厚生労働省)即被告撤銷「要指導醫藥品」之指定及販售等相關規範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原告認為被告針對「要指導醫藥品」所設定的「當面販售規定」欠缺必要性及合理性,已違反日本憲法第22條第1
2021/04/19
本案被告A、B從事危險藥物(危険ドラッグ)的製造批發業,涉嫌以營利為目的輸入並持有麻藥,違反麻藥及影響精神藥物取締法(麻薬及び向精神薬取締法)、關稅法及藥事法遭檢方起訴。被告等人不服,主張一審判決違反法令、誤認事實及量刑
2021/04/12
原告因懷孕後期罹患HELLP症候群1未能及時被檢驗出,導致缺氧(Sauerstoffunterversorgung)及健康損害之結果,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提出因侵害健康所生之損害賠償。
2021/03/29
檢察官認定本件行為人於放火焚燒自宅之際,係處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狀態,因而未就本件提起公訴罪,而依據醫療觀察法第33條第1項向福岡地方法院聲請入院審理。
2021/03/22
原判決認定本件加害人(下稱受處遇者)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為醫療觀察法所適用的對象,須接受醫療強制入院。原告不服,主張原判決採用之醫療觀察法其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第14條、第22條第1款
2021/03/15
患者X(當時39歲)於2004年6月7日至被告Y醫師(主治醫師兼經營者)之骨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下肢阿基里斯腱斷裂,經說明後患者X選擇保守治療,從右膝上方至患部以長石膏固定。同年6月25日患者X複診,被告Y醫師於17時
2021/03/08
原告X(女性,當時53歲)於被告Y醫院接受左、右腦之顱內動脈瘤栓塞術,X於手術後產生左上下肢身體障礙之後遺症,對此X主張被告Y醫院於手術適應症之判斷、手術之手技、兩次手術間隔的設定與術後的病情觀察等四點有注意義務之違反;
2021/03/02
原告X、Y為患者A(7歲女童)之父母,患者A因劇烈頭痛、嘔吐等症狀至被告醫院接受治療,被診斷為毛毛樣腦血管疾病(Moyamoya disease,以下簡稱MMD,為小兒罕見疾病),兩週後患者A因廣泛性腦梗塞死亡。
2021/02/19
原告X於2010年5月30日因胸痛和呼吸困難而被送至某a市立醫院(即被告醫院)急診。X當時為35歲男性,身高167cm、體重89kg,體型肥胖。為檢查血氧濃度,主治醫師Y為X進行右鼠蹊部大腿動脈抽血。抽血後X出現右大腿麻
2021/02/05
本件原告因手術後產生癱瘓等神經損害症狀,主張被告於手術時發生治療錯誤,且未經醫師解釋手術之可能風險,請求財產與精神上損害賠償。原告身為運動員暨手球教練,因為其右側股骨頭缺血性(Hüftkopfnekrose),曾於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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