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強制入院患者聲請終止醫療遭駁回,二審判決發回重審(寰宇醫事裁判)

文章發表:2021/03/29

黃浥昕 編譯

壹、事實概要

一、事件概要

檢察官認定本件行為人於放火焚燒自宅之際,係處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狀態,因而未就本件提起公訴罪,而依據醫療觀察法第33條第1項向福岡地方法院聲請入院審理。福岡地方法院根據同法第37條規定進行醫療鑑定,依據於2017年1月所公布的鑑定報告,可知行為人診斷為「因酒精濫用導致殘遺性和遲發性精神障礙,有人格問題或情緒行為障礙,智力測驗結果為中度智能障礙。受原有情緒不穩定及人格障礙之影響,加上處於認知機能低下狀態,才會有此犯行」。同鑑定中亦指出藥物治療雖對穩定情緒有部分幫助,但對其粗淺的思考模式及衝動性等情況改善有限,從而認為行為人除了須配合服藥外,亦須同步接受社會心理治療。法院判定行為人係符合醫療觀察法之處遇對象,且僅透過定期回院接受治療不足以改善病況,須依法接受醫療強制入院

本件行為人為原告,於2017年6月20日提出「終止醫療」申請,同月21日也取得該強制住院指定精神科醫療機構負責人的「出院許可」同意,依法聲請出院審理,但於一審遭駁回。原告不服,依據醫療觀察法第64條提出抗告。

二、原告主張

(一)依醫療機構負責人之意見,雖然行為人於入院期間接受藥物治療收有成效,但因其額顳葉萎縮導致中度智能障礙,且有記憶障礙、認知功能低下情況,難以接受指導及教育,社會心理治療成果不彰,建議出院。

(二)依保護觀察所所長的意見,認為即使終止醫療,還是能根據個人的病狀持續讓其接受適切醫療,並確保其生活支援,終止醫療尚屬妥當。

(三)一審駁回原告所有要求,卻未公開審判日期,也未基於醫療觀察法第52條再次進行精神鑑定。從紀錄看來,一審法院並未依職權探知事實、調查證據,未聽取醫療機構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意見,也未召開相關意見諮詢會議。

三、判決經過

一審熊本地方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原告提出抗告。二審於2017年12月25日判決原告依據醫療觀察法第64條提出抗告為合理,且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事,取消一審所有決定,發回重審。

全文刊登於月旦醫事法報告,第23期:回顧、改革與展望──迎接三代健保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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