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307 (81期)

202307 (81期)

202307 (81期) 企劃導讀

證據調查的藝術

司法機關審理或偵查醫療相關案件最困難之點其實在於,不能精準地就醫療專業性強烈之訴訟爭點為判斷,因此需要醫療專業意見的協助。各國司法制度均有補足此專業性障礙之因應之道,我國醫療訴訟則是高度倚靠所謂「鑑定」制度。然而,鑑定只是證據方法,司法機關如何「看待」鑑定意見,如何對鑑定意見踐行證據調查,往往左右訴訟勝敗之結果,也決定了裁判之公正性與品質。本期企劃擬以證據調查為核心,依序就法院對於鑑定證據之評價、鑑定問題與證據之提出、勞動能力如何認定其減損程度、以及專家證人制度之容許性等議題進行深度探討,俾使讀者能認識證據如何於訴訟活動中呈現。

目前法院如何評價鑑定意見之證明力?法官如何就鑑定意見踐行證據調查?林虹伶準司法官於「民事法院取捨醫事鑑定證據之圖像」文中,觀察2015年至2020年之民事醫療訴訟判決,佐以大量法院判決之說明,認為法院對於採擇用或不採用鑑定證據所附具之理由,與鑑定意見直接相關者,主要關切在作成者(鑑定人)、使用資料(案件基礎資料與輔助資料)、作成過程(鑑定流程)及內容論述(專業意見本身)等事項。在民事訴訟法對鑑定證據調查與評價應如何為之未特別規定下,或可認為此為法院在民事醫療訴訟案件中,對於鑑定證據調查與評價程序所形成之默契。

吳振吉醫師於「問對問題找答案—論醫療民事訴訟的證據提出與應對」文中,很務實地就待證事實應如何擬定鑑定問題,以及法院應如何針對醫療鑑定意見踐行證據調查,提出看法。認為關於「過失」之待證事實,應注意在不同案例類型,其注意標準之衡酌因素皆不相同,擬定鑑定問題時需將相關衡酌因素納入考量;關於「因果關係」之待證事實,則應注意醫界與法界對於因果關係若干概念認識之歧異,擬定問題時需予以釐清。在鑑定問題之審查方面,法院則應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法院應考察鑑定意見所提示醫療文獻之可信性、具體性及其與系爭個案事實之關聯性,據以評估其證明力。

勞動能力減損之認定,涉及醫療專業與職能社會的交錯,如何整合而有客觀公平之認定方法,雖屬棘手,但卻是實務不能迴避之課題。林宇力醫師於「勞動能力減損之判斷標準—鑑定實務觀點」文中,分析近期15則實務判決,將勞動能力減損認定於訴訟上的爭執區分為形式面與實質面,提供職醫科醫師撰寫勞動能力減損報告參考。形式面包含鑑定醫院合意選定、鑑定程序公信力(層級、資格、方式、流程)、鑑定依據可靠性(最新影像、理學檢查)等要素。實質面則涉及因果相關評估(排除舊疾因素)、最佳醫療改善(障礙是否已穩定)、鑑定方式選擇、鑑定內容爭議等要件,並對永久失能法的應用提出疑慮與建議。

是否引進專家證人之鑑定方式,一直為醫療糾紛訴訟程序上所關切,韓政道老師於「專家證人於我國司法實務運用之容許性—以刑事醫療訴訟實踐為中心」文中,以醫療糾紛刑事案件為論述主軸,先指出現行刑事訴訟以醫審會為鑑定機關之弊端,雖實務普遍肯定其具證據能力,且不需實施鑑定者出庭接受交互詰問,嚴重侵蝕被告防禦權並延宕訴訟。其次介紹美國專家證人制度,並與我國鑑定人制度比較,認為由當事人各自聲請傳喚專家證人,有助於武器平等與行使詰問權;專家證人也能在訴訟過城中,協助釐清待鑑問題以免延宕訴訟;並能有助當事人與法院正確檢視實證醫學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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