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202406 (92期)

202406 (92期)

202406 (92期) 企劃導讀

論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本土實踐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於2006年12月13日聯合國大會決議通過,我國於2017年5月17日由總統公布,並溯自2014年12月3日生效,係採權利為基礎的人權模式,肯認障礙者為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各項權利之主體,旨在促進、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並促進對身心障礙者固有尊嚴之尊重。施行後,我國參照聯合國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模式,於2016年與2020年二次發布CRPD國家報告,並於2017年與2022年組成國際審查委員會作成結論性意見。本期企劃擬帶領讀者更深入認識CRPD內涵,檢視此公約施行近10年來,於我國若干實踐面相之現況並深切檢討,裨益CRPD能於本土扎根,將該公約之精神深化於社會各層面。

曾培琪律師於「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臺灣的落實現況—以第19條自立生活權利為中心」一文,聚焦於自立生活權利,先介紹公約第19條自立生活與融合社區的權利,透過委員會一般性意見以及個案裁決勾勒出該條權利的具體輪廓,再說明臺灣目前的自立生活支持法制框架與執行情形甚不理想,個人助理服務核定時數的使用率未達六成,每位使用者核定時數也都偏低,難以使障礙者獲得在社區生活所需要的支持。作者即針對自立生活支持法制欠缺、預算有限、障礙者申請仍面臨歧視、申請與需求評估流程紊亂等問題,並輔以行政法院裁判深入檢討。

郭銘禮法官則是關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13條是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議題,於「修正刑事訴訟法中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分析」文中,檢視2023年12月15日修正公布的刑事訴訟法在身心障礙者近用司法方面之修訂,包括以「身心障礙」取代「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以「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取代「精神障礙」、以「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取代「心神喪失」等,雖明顯有助於身心障礙者獲得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行使其於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利,但仍有未竟之功,應儘速再次修訂,而於修法通過之前,優先適用身權公約、一般性意見、結論性意見、個人申訴、近用司法指引的規定。

根據勞動部2014年一項調查報告,身心障礙族群之勞動參與率,顯然要較全國之整體數據低落甚多,至於在失業率方面,則也要較一般國民高出甚多,焦興鎧所長於「雇主對身心障礙受僱者合理調整義務之遵循及抗辯」文中,即指出在這種情形下,僱主應如何對身心障礙受僱者提供一免遭歧視之工作環境,即成為一極受重視之課題;作者評此判決堪稱是國內法院引用國際人權法作為判決之範例楷模,合理地遵循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明定之調整義務,以及所能不當負擔之抗辯間,取得一項平衡,而且也對目前極受重視之積極行動方案措施有所說明有所著墨。

「生育權利」為個人或伴侶在不受歧視或強迫的情況下,有充足資訊與方式能自由而負責任地完成生育決定,並能享受可達最高標準之性與生育健康之權利,屬於基本人權之一。蘇崇閔與李柏翰二學者於「保障身心障礙者生育人權的未竟之路」文中,即從健康人權規範觀點,梳理障礙者生育權所應享有之保障,並檢視現今障礙者面臨之生育困境,後對現行法規保障不足之處提出改善建議;特別是指出現今障礙者生育權保障之缺口,譬如「優生保健法」中濃厚的歧視性用語以及使障礙者無法實踐生育權與身體自主權之諸多規定,使障礙者作為權利主體,生育自主權卻深受他人左右,實應嚴正檢討。

本期企劃籌備期間,陳俊翰先生不幸離世,本刊謹以此企劃紀念其不平凡的一生,並對所有身心障礙鬥士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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