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診時未為神經學檢查致腦出血死亡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4643號
裁判日期

20131114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死

審別

三審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事實

被告甲為台灣省立竹東醫院合格外科醫師,為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於民國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至「南門綜合醫院」代友人A值班,輪值急診室外科醫生。於次日凌晨三時許,被害人因酒後騎乘重機摔車,造成頭部、臉部、手腳等多處擦傷。被告甲未對被害人乙做神經學檢查,僅以被害人手腳活動、言談正常逕認其意識清楚,就被害人乙外表皮肉傷敷藥後,護士交付被害人之友人B、C該院印製之「照顧頭部外傷病患家屬應注意事項」書面指示並予說明後,未建議留院觀察逕讓被害人出院返回新竹市青草湖一八一之二號租屋處。後被害人乙在其租屋處內,因頭部鈍力撞擊性外傷卻未有適當之醫療,而造成右側額、顳部硬腦膜上出血,併有右側頂、枕部局部蜘蛛膜下腔出血導致昏迷,同日(十六日)下午二十三時許,始被B發現其死亡於上開租處。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一般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X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二審:醫師/院敗訴、三審:其他
更一審:上訴駁回、三審:其他、更二審:其他、三審:其他
更三審:其他、三審:其他
更四審:其他
三審:其他
更五審:其他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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