脊椎手術同意部位有異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14號
裁判日期

2016110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在2013年間至甲醫院神經外科就診,由被告B醫師診治,告知此係因骨刺壓迫頸椎第6至7節之神經所致,A同意接受手術並隨即住院,於翌日接受B醫師在其頸椎第7節至胸椎第1節施行後側頸椎清除減壓手術。A主張B醫師保證術後會痊癒且無後遺症,然其術後需靠嗎啡止痛,還因此罹患憂鬱症,且B醫師手術部位與其同意範圍不同,違反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第64條第1項之保護他人法律,不法侵害其身體權、病患自主決定權。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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