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欄杆立架不穩摔落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字第16號
裁判日期
2016112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原告於2014年12月9日至被告醫院診治,次日下午2時許由骨科醫師B行減壓及脊椎 內置固定、補骨手術,術後於同日晚間6時許進入被告醫院加護病房觀察,再於同月12 日轉被告醫院普通病房持續治療,其後於同月19日出院。原告主張被告醫院醫護人員竟 違背注意義務,未將原告病床欄杆立架裝置妥善,致原告於手術後翌日凌晨2時許從加 護病房病床上摔落至地上,且無人幫忙,而需由原告自行爬起回到病床,且自原告從病床上摔下,病情即惡化。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無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類型】醫院設備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