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欄杆立架不穩摔落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5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4年12月10日由被告醫院骨科醫師B行減壓及脊椎內置固定、補骨手 術,術後進入加護病房觀察後,再於同月12日轉普通病房,於同月19日出院。原告主張 醫護人員違背注意義務,未將病床欄杆立架裝置妥善,致A於12月11日凌晨2時許從加 護病房病床上摔落,嗣病情即惡化。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無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類型】醫院設備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