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床欄杆立架不穩摔落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705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於2014年12月10日由被告醫院骨科醫師B行減壓及脊椎內置固定、補骨手 術,術後進入加護病房觀察後,再於同月12日轉普通病房,於同月19日出院。原告主張 醫護人員違背注意義務,未將病床欄杆立架裝置妥善,致A於12月11日凌晨2時許從加 護病房病床上摔落,嗣病情即惡化。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類型】醫院設備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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