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牙咬合不便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882號
裁判日期
20170216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2年11月間由甲牙科診所B醫師診斷為齲齒,經A同意為其進行根管治療並 製作臨時假牙後,B醫師復為A治療第14、15、24顆牙齒之齲齒。嗣A於2013年3月間至 乙診所由C醫師為其拆除第45、46顆牙齒之舊假牙,並重新製作假牙一副,經配戴不適 合,又於同年10月29日重新印模製作新假牙,於同年11月13日經A試戴後,依A要求拆 除該假牙,並交付予A。A主張B醫師誤診其第25顆牙齒影響咬合,並違反告知說明義 務;C醫師損害其全牙X光片,而侵害上訴人之健康權。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