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牙咬合不便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882號
裁判日期

20170216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2年11月間由甲牙科診所B醫師診斷為齲齒,經A同意為其進行根管治療並 製作臨時假牙後,B醫師復為A治療第14、15、24顆牙齒之齲齒。嗣A於2013年3月間至 乙診所由C醫師為其拆除第45、46顆牙齒之舊假牙,並重新製作假牙一副,經配戴不適 合,又於同年10月29日重新印模製作新假牙,於同年11月13日經A試戴後,依A要求拆 除該假牙,並交付予A。A主張B醫師誤診其第25顆牙齒影響咬合,並違反告知說明義 務;C醫師損害其全牙X光片,而侵害上訴人之健康權。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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