椎間手術之說明義務與注意義務之履行判斷(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26號
裁判日期

2016101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前因腳部痠麻,至甲醫院就診,由B醫師診療,並於2012年11月5日,就A所患第4、5腰椎退化性脊椎滑脫合併嚴重狹窄導致坐骨神經痛及間歇性跛行,進行減壓手術加脊椎內固定椎間龍骨融合術,術後A發生右下肢感覺異常及肌力減弱,再於同年月7日施行右側第3、4、5腰椎神經減壓手術,同年月9日再施行第4腰椎板全切除減壓手術,重置左側第5腰椎弓根螺釘及修補硬脊膜裂傷手術;A於手術後仍無法正常行走,並發生如馬尾症候群之麻痛現象。原告主張B醫師未盡說明義務及手術有疏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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