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體錯置過失與醫療照護疏失(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上字第890號
裁判日期

201702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乳房腫瘤於2010年8月9日由B醫師手術切除,因病理檢驗為惡性腫瘤,術後共化療4次。同年12月3日腦神經醫師C評估疑為腦中風或惡性腫瘤轉移,安排住院,由主治醫師D診斷為缺血性腦中風(E為住院醫師、F為值班醫師),自12月6日起,D處方提 升鉀離子藥劑與抗生素,並停用利尿劑。同年月9日A病況加劇,經轉送加護病房,然 仍於同年月11日死亡。原告主張A經解剖並未發現有癌細胞轉移,認B有檢體錯置之過 失,C、D、E、F則有照護之醫療疏失。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神經內科,乳房外科

涉訟人數
  • 5*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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