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影劑施打之醫療過失認定與注意義務之履行判斷(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2號
裁判日期

20161014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104 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三,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6月27日至甲醫院進行腹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當日經其簽立放射科檢查暨告知同意書後,由放射科B醫師指示技師C注射顯影劑並完成掃描後,A表示注射顯影劑處疼痛,經B、C發現有腫脹現象,予以冰敷及抬高手臂,A先行回家後,嗣於同日下午1時許再至該院急診,至6時許因罹患左前臂顯影劑滲漏併腔室症候群而住院接受切開引流手術。原告主張未告知施打顯影劑存有滲漏之風險及施打過程有疏失。

主旨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放射腫瘤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上訴駁回
二審:部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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