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手術醫療過失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2號
裁判日期

2016121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遭鐵釘刺傷於2013年8月6日至甲醫院,由B醫師進行傷口處理及局部壞死組織清創,由於A罹患糖尿病數年,因此並衛教血糖控制;同年月11日因右足傷口紅腫疼痛再至甲醫院由C醫師進行切開引流膿液之處置。嗣於同年8月12日轉院至乙醫院,並於乙醫院接受筋膜切開手術及右足第5指截肢手術,乙醫院2013年9月27日有提供A出院病歷摘要。原告主張B未即為抽血檢查、未給予抗生素藥物,C則應該用針頭抽取積膿或於開刀房切開引膿,二名醫師醫療處置均有過失。

訴訟結果

和解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和解(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2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閱讀評析,請先登入會員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