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手術醫療過失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字第12號
裁判日期
2016121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遭鐵釘刺傷於2013年8月6日至甲醫院,由B醫師進行傷口處理及局部壞死組織清創,由於A罹患糖尿病數年,因此並衛教血糖控制;同年月11日因右足傷口紅腫疼痛再至甲醫院由C醫師進行切開引流膿液之處置。嗣於同年8月12日轉院至乙醫院,並於乙醫院接受筋膜切開手術及右足第5指截肢手術,乙醫院2013年9月27日有提供A出院病歷摘要。原告主張B未即為抽血檢查、未給予抗生素藥物,C則應該用針頭抽取積膿或於開刀房切開引膿,二名醫師醫療處置均有過失。
訴訟結果
和解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整形外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和解(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5 年11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12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