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液致死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醫簡上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607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罹患第4期升結腸癌(併腹膜轉移)與慢性貧血,由血液腫瘤科B醫師主治,A入院時之血紅素4.4g/dL為嚴重貧血,B處方紅血球濃縮液2單位及生理食鹽水每日500mL,上訴人嗣要求為A施打營養針,B乃於當日下午5時開立Aminol-V500mL(營養劑)及Velip500mL(電解質水),惟當日晚上10時許Velip滴注約350mL時,上訴人即要求停止滴注。另A於同年月4日凌晨1時血氧飽和度85%,護理師C欲給予經鼻氧氣,惟為A所拒,其後A出現低血壓、呼吸喘及無法測得血氧飽和度等情況,立即給予氧氣面罩,轉入加護病房救治。A於敗血性休克之診斷下置放氣管內管、給予升壓藥及廣效抗生素治療,血液培養結果檢出B群鏈球菌及綠膿桿菌,尿液培養則長出大腸桿菌,嗣於同年月6日死亡。原告主張B擅為A注射電解質水、C於A血氧濃度85%時並未給予救護或立即通知醫師到場。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血液腫瘤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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