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疏失之舉證責任與醫療過失及其結果間相當因果關係之認定(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19號
裁判日期

20170301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為64年次懷孕第三胎女性,前兩胎均為自然產,本胎在甲診所接受產前檢查均無異常,嗣於2013年4月13日(滿39週)下午3時55分許由B醫師接生。A於產後子宮收縮不佳持續出血,B醫師使用紗布壓子宮頸止血及靜脈注射止血劑,並使用兩粒cytotec置入肛門治療。惟A迄同日下午6時40分許仍子宮收縮不佳,B醫師向家屬解釋病情並建議轉至乙醫院。乙醫院醫師診斷為子宮頸口深部出血,無法判定出血位置,嗣共經三次手術始於同年月20日出院。原告主張B醫師接生過程中,不斷按壓腹部及強拉胎兒致其子宮頸裂傷,又誤判為子宮頸收縮不良,而僅以紗布止血,未找尋出血點,且延誤轉診,致轉診至乙醫院時,已發生瀰漫性血管內凝血症狀,必須切除子宮,應負醫療過失責任。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婦產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三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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