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醫療常規之注意義務與病例偽造之舉證責任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字第46號
裁判日期
20160223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復健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