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健醫療常規之注意義務與病例偽造之舉證責任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

2017030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於2011年1月19日至甲醫院骨科門診就醫,經醫師診斷有第3、4、5腰椎骨刺、第5腰椎與第1薦椎椎間盤軟骨變窄之症狀,並開立復健治療療程,甲醫院之物理復健治療師B於同年10月26日因A表示出現不適,遂暫停為A腰椎牽引治療;另A於2014年3月17日至甲醫院復健科進行復健治療療程,治療人員係物理治療師C。原告起訴主張B、C設定腰椎牽引拉腰治療重量過重,造成A病情惡化,皆為有醫療疏失之侵權行為。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區域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復健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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