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判定之患者舉證責任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9號
裁判日期

20170329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追加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及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追加之訴原告負擔。

事實

A因意外於2012年1月8日0時許送至甲醫院由骨科醫師B治療,並為A以石膏繃帶包紮。C醫師於同日6時55分至病房診視,認為甲醫院無法提供適切治療,建議轉至乙醫院治療,期間均未給予A清除血栓藥物治療。A嗣轉至乙醫院,隨即為A進行右膝關節徒手復位手術,於同年月9日進行右下肢血管栓塞及血管修補手術治療。A右腳膝蓋關節部位,因血栓症狀導致神經組織壞死終至截肢。原告主張B醫師未及時治療血栓導致截肢顯有過失。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骨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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