術前說明義務之履行目的與醫療疏失之歸責(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字第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上

裁判日期

2017032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擴張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與擴張之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因呼吸困難而於2012年2月間至甲醫院,由主治醫師B診治,經胸部電腦斷層顯示左側肺舌葉可能併存局部性浸潤腫瘤。為進行組織採樣,經A之配偶簽具同意書後進行肺部軟式支氣管鏡術肺部切片檢查手術。手術由C醫師執行、D醫師指導協助、呼吸治療師E則負責遞交器械及檢體處理。A於檢查過程中發生氣管內出血,嗣並喪失意識轉送內科加護病房,診斷為右腦梗塞性中風。嗣於同年3月間兩度進行胸部電腦斷層導引切片,檢查結果為淋巴癌。原告主張系爭手術對癌症患者為禁忌症,於術前亦未告知有大出血及腦中風之危險,顯有過失。

主旨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呼吸胸腔內科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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