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窩減壓手術致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022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A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B應就原判決所命甲給付部分,與甲負連帶給付。

甲之上訴及A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廢棄改判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B負擔十分之八,餘由A負擔。

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A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元為B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B如以新臺幣壹仟零壹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為A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眼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更一審】106,醫上更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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