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細菌感染與前開牙科手術間之因果關係案(定讞)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6號
裁判日期

20170516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A因臼齒植體斷裂於2014年4月18日於甲診所由被告B醫師執行植體取出手術, 但未能順利取出;原告術後多次回診,由被告B、C醫師開立抗生素及止痛藥。嗣原告 於同年5月5日前往乙醫院就診,候診時不明原因跌倒並癲癇發作而送該院急診,發現白 血球數值極低且發炎指數甚高而認有敗血症,並轉至加護病房。嗣經細菌培養認係感染 克雷伯氏肺炎桿菌;A經開顱與引流手術後呈現左側偏癱。B、C醫師兩人所製作之病歷 無主訴、檢查項目及結果、診斷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致本件無法回溯醫療過程, B、C醫師已預見感染風險卻無任何預防措施,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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