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關保護室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裁判日期

201706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A主張於2002年即因精神疾病入住被告甲醫院,診斷為焦慮狀態,但無暴力行為或 傾向,惟醫院竟將其關在保護室內,更派人強行施打穩定精神之針劑,導致眼神呆滯、 精神無法集中、流口水等副作用,有時更以布繩將四肢固定於病床上,嚴重侵害人身自 由。護理人員更不斷表示「精神病患不要結婚、不要生小孩,要像高血壓、糖尿病患者 一樣終身吃藥治療」云云,使原告身心均受痛苦與折磨,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精神科

涉訟人數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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