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准填充物隆乳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字第24號
裁判日期

20161221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B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零貳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元自民國一○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餘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B負擔百分之七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肆佰零肆元為被告B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B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玖萬零貳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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