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核准填充物隆乳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醫上易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801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A接受醫師B為其隆乳,主張曾說明係施打玻尿酸,然嗣A於甲醫院接受乳房異物取出術,送交測試含聚丙烯醯胺成分;醫師B明知聚丙烯醯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竟故意注射致對A身體、健康造成損害,顯已侵害其身體及健康權;又醫師B透過丙公司輸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醫材,已違反藥事法第84條規定。
關鍵字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美容醫學
涉訟人數
- 4*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醫師/院敗訴
二審: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