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接頭脫落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字第24號
裁判日期

20160929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W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原告X新臺幣玖拾伍萬元,原告Y新臺幣捌拾萬元,原告Z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W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原告張光偉以新臺幣參拾萬元,原告Y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原告Z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各為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W,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張光偉,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Y,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Z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護理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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