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接頭脫落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醫上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80110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事實

A於2013年8月19日中午由家屬陪同至甲醫院血液透析室,由護理師B於13時15分進行頸靜脈導管置入血液透析治療,嗣其頸靜脈處之藍色導管接頭脫落,血液透析機仍持續引血而未回血,致患者血液流失,家屬於14時10分始發現上情,B即呼叫醫師及護理師前來協助處理,惟患者仍因低血容性休克於當日晚間死亡。原告主張B護理師有未將導管鎖緊,且未確認警訊功能是否正常,致無法及時察覺患者靜脈導管脫落,血液透析機仍持續引血運作而未回血致其死亡之疏失。

訴訟結果

上訴駁回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護理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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