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顱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醫字第1號
裁判日期
20140916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C醫院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C醫院負擔百分之七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C醫院如以新臺幣參佰柒拾柒萬捌仟參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部分勝訴(醫院判賠377萬8329元以及法定遲延利息,二審醫院上訴,改判賠18萬1900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審:患者部分勝訴(醫院由其使用人即醫師對病人進行之說明告知,乃醫院依其約定之醫療契約所提供醫療服務,性質上屬於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醫院本身之主給付義務,而對病人所負之「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或提昇為給付義務之一種)。於此情形,該病人可獨立訴請醫院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之利益,倘醫院對病人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病人即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醫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