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顱失明案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字第5號
裁判日期
20160707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部分除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確定部分除外)、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五,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
被上訴人B罹患蝶鞍上腫瘤或腦下垂體腫瘤,且壓迫視神經造成急劇視力喪失,A醫師建議右側開顱手術移除腫瘤,由上訴人之子C簽署手術同意書,同意書上並未記載「失明」之併發症或風險,手術後病人雙眼不能視物,目前雙眼無光反應且視神經誘發電位無訊號。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腦神經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部分勝訴(醫院判賠377萬8329元以及法定遲延利息,二審醫院上訴,改判賠18萬1900元 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審:患者部分勝訴(醫院由其使用人即醫師對病人進行之說明告知,乃醫院依其約定之醫療契約所提供醫療服務,性質上屬於準備、確定、支持及完全履行醫院本身之主給付義務,而對病人所負之「從給付義務」(又稱獨立之附隨義務,或提昇為給付義務之一種)。於此情形,該病人可獨立訴請醫院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之利益,倘醫院對病人未盡其告知說明義務,病人即得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請求醫院賠償其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