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科錯誤診斷致其延誤治療案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醫簡上字第4號
裁判日期

20160615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原告甲因咀嚼食物時牙齒疼痛,至被告乙醫師之診所就診,經檢查後乙醫師表示甲並無蛀牙,但有牙周病。月餘,甲因左上方牙齒劇痛並發燒,至丙醫師之診所就診,經診斷發現病灶牙根已潰爛且於後續治療中崩裂,須做植牙。原告甲主張乙醫師錯誤診斷致其延誤治療,最終造成需要植牙之結果。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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