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之舉證責任倒置
裁判字號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8號
裁判日期

20141015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一審

主文

被告(醫院)應給付因為被告術後處理之疏失,而造成之損害賠償。

訴訟費用由被告(醫院)負擔。

事實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大腸直腸肛門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

備註

原告向醫師及醫院同時起訴,分別列為被告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對於醫師請求部分敗訴,就醫院請求部分勝訴
二審:患者敗訴(一審患者部分勝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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