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之舉證責任倒置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醫上字第33號
裁判日期

20160712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二審

主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蘇玉星負擔百分之三十八、被上訴人劉惠子負擔百分之十六、被上訴人劉聖美負擔百分之二十二、被上訴人劉泰伊負擔百分之二十四。

事實

A於2008年7月14日由B醫師診察為痔瘡第四度血栓性痔瘡,並安排於2008年7月15日上午8時25分接受手術,同日手術完成後入住普通病房,嗣於院內感染壞死性筋膜炎,而於2008年7月16日下午5時55分因心肺衰竭及敗血性休克死亡,原告主張B醫師疏未術前評估A之糖尿病史,誤判系爭手術之危險性而遽以執行,增加A術後併發壞死性筋膜炎之機率;護理人員復於同年月16日上午6時起,即A感染病情轉劇之際,遲未通知醫師處置,未符護理常規,顯有遲延啟動檢查會診之疏失。

訴訟結果

部分勝訴

涉訟醫院級別

醫學中心

涉訟醫師科別

大腸直腸肛門外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

備註

原告向醫師及醫院同時起訴,分別列為被告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對於醫師請求部分敗訴,就醫院請求部分勝訴
二審:患者敗訴(一審患者部分勝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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