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致椎動脈剝離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2011012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乙)負擔。
事實
原審判決甲應給付乙看護費用3,542,251元、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7,084,503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共11,626,754元及自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乙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其中醫療費用2,436,480元、喪失勞動能力1,410,321元、復建費用1,447,474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共7,294,275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二審程序擴張起訴聲明再請求給付醫療費用203,517元本息。二審法院駁回原告乙的上訴及擴張起訴之聲明,同時廢棄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甲給付及假執行之部分,乙遂上訴第三審。
主旨
關鍵字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患者敗訴
三審:患者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