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牙致椎動脈剝離案(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20110120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乙)負擔。

事實

原審判決甲應給付乙看護費用3,542,251元、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7,084,503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合計共11,626,754元及自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駁回乙其餘之訴。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乙就其敗訴部分其中醫療費用2,436,480元、喪失勞動能力1,410,321元、復建費用1,447,474元、精神慰撫金200萬元,共7,294,275部分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二審程序擴張起訴聲明再請求給付醫療費用203,517元本息。二審法院駁回原告乙的上訴及擴張起訴之聲明,同時廢棄一審法院判決命被告甲給付及假執行之部分,乙遂上訴第三審。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基層醫療

涉訟醫師科別

牙科

涉訟人數
  • 1*醫事人員
舉證責任

病患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部分勝訴
二審:患者敗訴
三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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