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對慢性精神病患之照護義務(定讞)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台上字第160號
裁判日期

20160127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審別

三審

主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甲、乙為丙之子女,被上訴人(即原審被告)丁、戊為被上訴人己醫院之護理人員及精神科醫師,丙因患有重度慢性精神病、極重度與聽障礙,自民國90年起即委由己醫院照顧。99年3月24日丙在己醫院食用午餐時,發生噎塞食道、氣管之情形,丁、戊雖施以急救,丙仍於同年4月7日不治死亡。甲、乙遂以丁、戊共同侵權,及己應負僱用人侵權責任與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賠償其財產上及非財產上損害。原告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

主旨

訴訟結果

患者敗訴

涉訟醫院級別

地區醫院

涉訟醫師科別

精神科

涉訟人數
  • 2*醫事人員
  • 1*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舉證責任

醫師/院方

備註

【訴訟結果】
一審:患者敗訴
二審:患者敗訴
三審:患者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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