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謝開平 |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課程簡介】

六次奠定正確認知的刑法基礎課程。

對於已經具有基礎刑法程度者,得以回顧過去的學習內容,從基礎重新認識所學,瞭解昔日所學的內容:為何是這個順序、是這樣的內容。在具備學理的基礎下,建立操作、運作刑法的能力。


課  程  網  要
堂 次 講 綱
一、從科學、法學到刑法學
 
1、刑法是法學的一支,屬於社會科學、科學領域,當然也使用科學共通的思維方式。
2、首先,從科學思維方式進入法學思維方式,然後轉入刑法的思維方式,瞭解躲在法學論證背後的思維模式。
3、其次,針對刑法適用的過程,檢視學習上最容易被忽視、學不好的部分,透過實際的操作練習,打好後續進階的基礎。
 
二、犯罪與客觀構成要件
 
1、理解刑法思維模式之後,首要的定義就是刑法上的「犯罪」是什麼,為此國外學界產生了「犯罪理論」。
2、基於當前的犯罪理論,得出的犯罪定義與內容,與適用刑法之間,存在有什麼關係?
3、確認犯罪是否成立,最重要的構成要件,在當前刑法理論下,具有什麼內容?又應當如何理解其中最為關鍵的客觀構成要件呢?
 
三、故意犯之主觀構成要件
 
1、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故意犯的主觀構成要件,由那些要素所組成?
2、故意犯的主觀構成要件,應當如何適用呢?這裡要特別觀察,所謂的學說取代了法律適用而導致學習困難的老問題。
 
四、未遂犯之構成要件
 
1、作為刑法處罰的例外,未遂犯是怎樣的法概念?
2、對於未遂犯構成要件的理解,你採用背誦口訣法、還是透過理性思維的方式。
3、未遂犯難題的來源:兩個混淆不清的後果。
 
五、多數人參與犯罪
 
1、犯罪人出現了第二個:
(1)第二個犯罪人,仍然是刑法要處罰的對象嗎?要怎樣判斷呢?
(2)應當怎麼討論第二個犯罪人呢?
2、刑法第28條在規定什麼?為什麼會覺得自己在背書,好像怪怪的。
 
六、擴張處罰範圍之共犯
 
1、犯罪人出現了第二個:如何確認仍然是刑法處罰的對象呢?
2、共犯的理論在說什麼?應當怎樣討論共犯呢?為什麼共犯會有那樣的構成要件呢?
3、刑法典的規定內容與理論(立法期望)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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