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主講人

陳忠五 │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義務、責任與法律思維

【講綱】

  • 前言法律與正義
  • 法律思維
  • 權利思維角度
  • 義務思維角度
  • 案例分析結語、威權或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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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的損害賠償責任


    多數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於第三人,未出賣的少數共有人依同條第4項規定,是否亦享有優先承買權?答案如為肯定,多數共有人如未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反而將共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少數共有人知情後,是否仍得主張優先承買權,並以多數共有人已不能履行其出賣人義務為由,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關於給付不能的契約責任規定,向多數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或僅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關於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的侵權責任規定,向多數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民事大法庭裁定,針對上開問題,統一法律見解,值得重視。本次講座,擬以主講人先前發表的論文「多數共有人未通知少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處分共有土地的契約責任」為基礎,進一步深入探討相關問題,分析評論其所牽涉的理論基礎與實務發展。

    【講綱】

  • 前言
  • 裁定
  • 案例事實
  • 法律問題
  • 法院見解
  • 評析
  • 優先承買權的目的
  • 優先承買權的存在
  • 優先承買權的行使
  • 優先承買權的侵害
  •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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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外觀顏色與預售屋廣告的契約效力──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201 號判決評釋


    不實廣告充斥、紛爭事件不斷。廣告有維護「競爭秩序」與「契約秩序」二個規範層面。其契約層面中,以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有關廣告的契約效力問題,實務上最為重要。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涉及主打白色建物外觀的預售屋廣告,完工後卻是土黃色建物外觀所引發的解約紛爭。最高法院認為:廣告性質屬「要約引誘」,廣告是否構成契約內容一部分,必須當事人一方經由交涉,將「要約引誘」轉化為「要約」後,經他方承諾始可。 此項見解,以「廣告性質」、「契約約定」為立論基礎,實務上具有代表性,值得重視。本次講座質疑此項見解是否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範意旨,另以「信賴保護」、「法律規定」為立論基礎,分析評論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中牽涉的相關問題。

    【講綱】

  • 判決
  • 案例事實
  • 法院見解
  • 評析
  • 問題提出
  • 廣告具有契約效力的要件
  • 廣告具有契約效力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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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銀行定期存款客戶,為擔保其基於債之關係所生的債務,而以其對銀行的定期存款債權,設定權利質權於其債權人,乃社會上經常利用的債權擔保型態。於此情形,受讓定期存款債權的質權人,於通知銀行債權質權設定時,銀行對其定期存款客戶如因金錢借貸關係而另有貸款債權存在,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卻未告知質權人者,則銀行嗣後是否仍得對質權人行使抵銷權?其抵銷權的行使,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此項問題,涉及「抵銷權」此種形成權,其權利行使,是否仍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重視。

    實則,該號判決另衍生更值得思考的問題:銀行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將來可能行使抵銷權的義務?銀行違反此一告知義務,致質權人無從評估債權質權設定風險,盡早採取降低風險或維護自身權益措施者,銀行就質權人因此所受損害,是否應負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性質、規範依據、責任要件為何?

    【講綱】

  • 問題
  • 判決
  • 案例事實
  • 法院見解
  • 評析
  • 抵銷權行使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金融機構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 告知義務違反與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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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無效致侵害遺贈利益的損害賠償責任──從一則考試試題談思考論證方法


    2022年2月,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111學年度碩士班招生考試,有一則試題如下:

    甲經營事業有成,名下有大批不動產、股票及現金存款。甲因年事已高,又諸病纏身,自知來日不多,為避免死後兒女爭產,破壞手足感情,乃委請乙律師依其口述意旨,為其撰寫遺囑,並擔任見證人。甲在遺囑中指示:其身故後所遺財產,分成三部分,其中二分之一歸屬次子丙,另四分之一歸屬其年輕時相知相遇,且為同班同學的戀人丁,另四分之一歸屬於長子戊,其配偶則不得分配遺產。不久,甲因病去世,丙、丁主張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時,才驚然發現,該遺囑因見證人人數及資格不符法律規定之要件而無效,不能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丙、丁氣憤之餘,將矛頭指向乙,起訴請求乙賠償其因不能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所受的損失。乙則以:願意全額退還律師報酬,但拒絕賠償丙、丁鉅額損失等,資為抗辯。試問:丙、丁之請求,有無理由? 本次講座無意針對該則試題進行解答,而是有意藉由該則試題可能的回答,分析法律人常見的思考論證方法,提出一些現階段法學教育、專業考試、審判實務必須面對的問題。

    【講綱】

  • 試題內容
  • 分析結構
  • 責任主體:訂立無效遺囑的律師應否負責?
  • 保護主體:區別法定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損害?
  • 責任基礎:區別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賠償請求?
  • 思考論證
  • 契約責任
  • 侵權責任
  • 再回契約責任?
  • 再回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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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程特色】
  • 1.引領思考「契約中義務本質」為何
  • 2.以實務判決帶出民事法上核心觀念
  • 3.評析實務見解與現行法體系之妥適性
  • 免費試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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