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人:王志嘉 三軍總醫院 醫師
發表日期:2015/2/4(三)
影片長度:00:29:49
講座名稱:論醫師親自診察及驗屍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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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綱】
一、醫師法的醫師義務(第11-24條)
二、醫師法第十一條有關親自診察義務的規定
三、未親自診察病人涉及的法律責任─爭審實例
四、醫師未親自診察病人涉及的法律責任
五、醫師未親自診察病人涉及的法律責任:違約處罰
六、醫師未親自診察病人的法律責任:小結
七、醫療實務上未親自診察病人的刑事爭議
八、門診常見未親自診察病人的真實案例
九、醫師未親自診察病人是否違反醫學倫理?
十、衛生福利部針對醫師法第十一條行政函釋的爭議
十一、未親自診察病人的法律責任:從醫療糾紛角度
十二、未親自診察病人與醫療糾紛:醫師因素
十三、因醫師因素未親自診察病人與醫療糾紛
十四、會診與親自診察義務的關係─本文見解
十五、醫師親自驗屍義務相關法律責任
十六、醫師法第十一條之一醫師親自驗屍義務的規定
十七、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的相關問題─親自驗屍
十八、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的相關問題─死因填寫
十九、醫師親自診察及驗屍義務:引伸閱讀
【作者簡介】
王志嘉
‧台大醫學士、東吳法學碩士、法學博士
‧三軍總醫院人體試驗審議委員會委員兼執行秘書
‧衛生福利部「生育事故救濟審議小組」委員
‧全民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專家諮詢會議機動委員
‧全民健保保險署醫院總額第十屆審查醫藥專家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醫事法律智庫委員兼副執行長
‧台北市醫師會第十七屆醫政法制委員、編輯委員會委員
‧台灣醫病和諧推廣協會(TAHM)第一屆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醫事法律學會第十五屆理事
‧台灣醫事法學會第二屆理事
‧醫策會醫療法律教材(醫療法律入門)編輯委員/主編
‧醫策會病歷法律教材(病歷相關法律議題)編輯委員
‧台灣安寧緩和醫學會-安寧緩和醫療聯合倫理委員會委員
‧司法院法官學院「醫事案件」、「性別平權」研習會講座
‧台北地方法院醫療調解委員、考試院醫師國考典試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