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講人:許澤天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發表日期:2023/8/21(一)

講座名稱:刑法小教室

【簡介】

使用脅迫手段誘使他人實施違法行為,脅迫人究竟應評價為間接正犯或教唆犯,端視被脅迫的他人是否成為不自主的工具人。然而,何謂自主或不自主,需要更進一步的標準,原則上在被脅迫人仍能成立故意犯罪的情況,就不是間接正犯利用的工具人,而只能朝教唆犯討論脅迫人的可罰性。但無論如何,脅迫人還可透過教唆犯來評價其可罰性。倘若脅迫人要求被脅迫人採取自我損害的行為時,則在被脅迫人不能成為工具人時,脅迫人不但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亦因被脅迫人未侵害第三人,而欠缺不法行為,自因不符合共犯從屬性的要求,而讓脅迫人無法成立教唆犯。這裡,學說對於脅迫他人自我損害的問題,有承諾標準說與類推免除罪責標準說的爭議,前者只要脅迫達到強制罪程度,就肯定被脅迫人成為工具人,後者則須到達假設侵害第三人,而被脅迫人可以免除罪責的程度,才能判定被脅迫人成為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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