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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3/01/21
董事提前改選與解任


【法領域】公司法第一九九條之一

 

 

 

【背 景】

 

身為老牌上市車廠的三○工業,於今年六月召開股東常會時,由於公司內部市場派與公司派意見對立激烈,使得該次會議所提之議案,如承認決算表冊、盈餘分配案等均未過關。公司董事會決議將在十二月二十四日召開股東臨時會,而市場派在九月初亦向經濟部申請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提出全面改選董監事共十一席之議案,打算一舉奪下三○工業之經營權。本文欲藉此案例討論董事解任,以及以全面改選方式造成董事提前解任相關之爭議問題。

 


【焦點檢視】

 

一、董事解任之途徑
董事解任,按照現行公司法之規定,可分為當然解任、決議解任與裁判解任。

(一)當然解任
董事之當然解任,可區分為以下幾種:
1.有公司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情形:
公司法第一九二條第五項準用第三○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2.任期屆滿而未改選
按公司法第一九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3.任期中轉讓持股達一定數額
按公司法第一九七條第一項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此規定僅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
4.決議提前改選全體董事
公司法第一九九條之一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此規定本係為解決新舊任董事任期銜接上之問題,但實務上常見其用於經營權之爭奪。以此方法使原董事提前解任,將產生決議方法與董事可否請求損害賠償之相關爭議問題,參見本文後段之討論。

(二)決議解任
按公司法第一九九條之規定,董事得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可請求賠償之範圍,包括未獲解任原可取得之報酬,如每月固定之勞務薪資。至於董事特別酬勞或紅利,則有所爭議:有認為其屬「所失利益」,自可請求;有認為其性質上為「成功報酬」,董事既已遭解任,即無法評價其行為是否能達成支付報酬的目的,故不得請求。

(三)裁判解任
為避免股東會遭大股東把持而偏袒董事之不當決策,使法院有介入審查之空間,公司法第二○○條規定當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二、決議改選與提前解任之問題
(一) 董事提前改選是否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
按公司法之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決議改選全體董事,將會造成原董事提前解任之效果,已如前述。但與公司法第一九九條決議解任規定相比較,公司法第一九九條之一並未要求股東會特別決議,因此即產生是否須比照辦理之爭議。最高法院與經濟部目前採取全面改選董監事,僅需股東會普通決議之見解,其理由為:第一九九條之一之立法目的為釐清新舊任董事任期之問題,而非規定董事解任或選任之方式,亦非強調董事提前改選須經過更慎重之決議程序或股東會改選全體董事須先為解任董事之決議。其再三強調本條為「當然解任」,而非「決議解任」,自不需採取與第一九九條相同之解釋。

(二) 遭提前解任之董事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公司法第一九九條之一並未規定遭提前解任之董事可否請求損害賠償,實務學說上對此亦有不同之見解。有認為法條並未規定,故遭提前解任之董事自無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之權;有認為董事雖無第一九九條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然仍可按照民法第五四九條有關委任之規定,向公司請求委任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亦有學者認為,公司法第一九九條之一「視為提前解任」,原則上即屬為公司法第一九九條「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之類型,而可直接按照第一九九條請求損害賠償。


三、本案簡評
按現行實務見解,若三○工業市場派之股東,欲召集股東臨時會、提出董監事全面改選之議程,其僅需經過股東會普通決議通過,即可在原董事任期屆滿前重新改選董事、造成經營權的變動。對於遭提前解任之董事,按現行實務見解,似不承認其有按照公司法第一九九條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至多僅能按照民法委任之約定請求。


 

【必讀文獻】
1.邵慶平,公司法:從契約看組織:第三講——董事的提前改選與決議方式,月旦法學教室,101期,2011年3月,33-42頁。
2.邵慶平,公司法:從契約看組織:第二講——董事的提前改選與損害賠償,月旦法學教室,98期,2010年12月,70-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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