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7/05/18
門檻可以踩嗎?--新北地院105年國字13號判決

  在台灣,門檻有著定標立限的功用,如果去別人家踩踏門檻,在民間文化裡則多半有挑釁主人或觸人楣頭的意義在,故這種民間觀念,似乎普遍流傳於台灣社會中,但如果是在公共設施中因踩踏門檻造成受傷,可以請求國家賠償嗎?以下整理這則新北地院的判決,即在處理遊客因踩踏林家花園內古蹟的門檻滑倒致傷,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的案件。

  原告主張係爭古蹟沒有設置無障礙設施,也沒有設置扶手,更沒有加設促使民眾注意地面不平整及濕滑之警示,導致其滑倒受傷,應屬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公共設施管理欠缺,而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被告則相對應主張,門檻本非供原告踩踏之設施(係跨越),原告自行違反門檻之用途踩踏其上,自已非正常使用系爭設施之行為,被告實無從針對任意踩踏攀爬行為逐一公告之義務,原告因其自行違反門檻之使用方式,致發生本件事故,此應為原告自行評估能力後,所進行之冒險行為,被告實無須負相當之賠償責任。

  法院則認為,系爭古蹟之整體區域既屬被告管理之公有公共設施,而原告於上開時間行經系爭古蹟內之之圓形月洞門檻處摔傷,是遊客得自由進入系爭古蹟整體區域遊憩,被告自應格外注意防範遊客發生意外。又查,本件事故地點處並無設有任何警示標語或警示牌,為被告所不爭執,是被告管理系爭古蹟未以警示牌提醒遊客注意本件事故地點有門檻處之高低差、有濕滑之情形,已不足以確保利用該遊憩地點之遊客之安全。且系爭地點本就容易潮濕,維持古蹟良好通風與排水以及維護古蹟及附屬設施群之設備功能,本屬被告義務,又被告辯稱門檻本非旅客得通行範圍,但實際上系爭門檻處並未有禁止旅客踩踏之告示,旅客本得自由通行,故被告應負國家賠償法第3條支管理設施欠缺所生之賠償責任。

【建議閱讀】


 看更多2017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