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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04
子不養,父難過

【背景】
  桃園一名男子20幾年前為躲避債主討債,在子女年幼時便離家,對妻小不聞不問,妻曾請求該名男子分擔子女學費卻遭拒絕,甚且連兒子過世都未曾聞問。近日女兒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主張父親自幼離家導致其成長過程無比艱辛,且永久喪失父愛,依民法第1118條之1之規定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焦點檢視】
  按民法第1118條之一規定:扶養義務人如因扶養權利人先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時,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本條係為調整不當的扶養關係而設的規定,原則上,如有法定情形時,得請求「減輕」扶養義務,然如具備「情節重大」的要件時,則可完全免除扶養義務。本案法院認定女兒成長於「缺乏安全感及父愛關懷的負面情緒」之中係情節重大,故而免除其扶養義務。
  惟應注意本條性質上與民法第1118條不同,並非抗辯權而係形成權,形成權人得主動起訴行使,也須經行使方能免除扶養義務。此外,基於同一原因,免除扶養義務的效果也僅自法院判決後才發生,已經成立的扶養義務並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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